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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帮助他人犯罪,自己也入法网
时间:2021-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等帮助。日前,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徐某明知汪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汪某出售其在某银行网点办理的银行卡并绑定U盾、手机卡。汪某通过该银行卡转出18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诈骗的106万余元资金。
     徐某通过手机银行APP查看该出售的银行卡流水过多,遂将该银行卡挂失后予以补办。
     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万分后悔。
     检察机关认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一、请记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检察官提醒: 
     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不要随意出售、出租、出借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切莫因为眼前的蝇头小利而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同时,如果发现有买卖银行卡、手机卡及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