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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检察院:执行监督帮“套路贷”被害人挽回损失
时间:2019-11-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的房子、车子、银行卡都拿回来了!”近日,被害人刘先生专门制作了两面锦旗送到蜀山区检察院,当面向该院检察三部两名承办检察官致谢。

  2016年4月,刘先生向以陈可元为首的黑社会组织控制下的中皖中元公司借款3万元。在该公司业务员张某“套路贷”伎俩的诱骗下,刘先生与该公司先后签订了多份空白借款合同、借条、委托租赁协议等材料,并被扣留了名下的一处房产的购房合同作为抵押,而实际得款1.91万元;同年7月,刘先生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向中皖中元公司借款3万元,实际得款2.36万元。刘先生按期还款至2017年初,但因利息高,后续无力承担。该黑社会组织头目陈可元(已判刑)便安排人对其进行催收,干扰其正常生活。

  2017年6月,陈可元安排其黑社会组织成员聂兵利用空白借款合同、借条等,将刘先生起诉至合肥高新区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共计8.3197万元。刘先生未到庭参加诉讼,合肥高新区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判决刘先生败诉,判令其偿还借款及利息8.3197万元,并查封了其房产。后经查实,至2017年10月,刘先生共向中皖中元公司还款8.52万元。

  2018年5月10日,聂兵向合肥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先生的车子被查扣、名下银行卡又被陆续冻结。执行过程中,陈可元、聂兵等人作为“套路贷”团伙主要成员,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被蜀山区法院判处刑罚。

  陈可元、聂兵等人被判决后,刘先生认为,其与聂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虚假诉讼,但合肥高新区法院仍查封其名下车辆,冻结其银行卡,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刘先生遂向高新区法院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请求。但苦于无法自行举证其受害情况,遂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法院撤销对其本人的强制执行措施。

  蜀山区检察院在接到刘先生的申请后,认真审查了相关案卷,于今年4月12日决定受理刘先生的申请,立刻与合肥高新区法院核实案件执行情况,并向执行法官阐明了申请执行人聂兵因涉黑受到一审刑罚处罚的情况。

  4月28日,合肥高新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解除对刘先生名下房产、车辆的查封,解除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