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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售油又袭警 妨害公务法不容
时间:2020-11-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私人售卖成品油一直以来都是国家严令禁止的,但是有些人受利益驱使,在没有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销售给私人车主。近日,肥东县的一名男子不但售卖“黑油”甚至撞伤例行检查的交警。

 

 

案情简介

   今年8月,金某某在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内非法贩卖汽油,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对金某某进行例行检查,金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且不顾站在车门旁边的民警王某某的人身安全,突然发动车辆并加速逃离现场,车辆起步过程中,将民警王某某带倒在地,致使其受伤。

    金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批准逮捕金某某。

 

 

 

检察官说法

 

 

 

    国法不容无视,执法人员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公权力时,不仅其执法行为的权威性不容践踏,执法人员自身的人身安全亦不容侵犯。

    公安民警依法出警处理警情是维护辖区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的合法行为,妨碍公务危害的是国家管理活动,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的是每一个守法公民的切身利益。检察官提醒大家,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人民警察执法不是儿戏,不容挑衅。向袭警、辱警说“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