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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肥西县院| 持有、使用假币,这对夫妻胆大妄为同受罚
时间:2020-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4日早晨,被告人何某成驾驶摩托车带着妻子周某娟来到肥西县柿树岗乡街道,周某娟用一张假百元面额人民币从戚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一份爆米花。戚某找给周某娟90余元零钱。随后,戚某发现系假币,与其他群众合力将周某娟、何某成抓获,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从何某成身上查获2张假百元面额人民币。当日下午,警方在两人租住六安市的房内查获假百元面额人民币66张,俩人准备通过使用假币购物、换取找零真币的方式进行牟利。2020年1月9日,周某娟与何某成二人被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交待,其使用假人民币的主要方法是:先给卖家一张一百元的真币,再说身上有零钱收回100元真币,随后谎称零钱不够,再将一百元假币拿出来给卖家,在这种障眼法下,卖家就不会再怀疑100元的真假了。

 

 

   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娟、何某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合计人民币6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俩人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从轻处罚。2020年4月8日,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并提出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娟、何某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量刑建议。2020年6月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全部予以支持。

 

 

 检察官提醒:

    1、请记住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8 法释[2000]26号)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人民币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定流通货币,任何人不得持有和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在平时收取人民币时,一旦发现有人通过调包、找零钱等方式,使用假人民币或以假人民币换取真人民币时,要及时阻止和报警,绝不让违法犯罪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