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 2024-12-31 18:26 作者: 编辑 宣传部 访问次数: 次

201596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通过

根据20241225日《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前身是创办于1950年的国家级重点中专——咸阳机器制造学校,1999年升格改制成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与陕西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合并组建成新的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先后获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优质高职院校称号,于2019年跻身国家“双高计划”建设A档行列。

学校秉承“明德、笃学、精艺、强身”的校训,坚持“办有灵魂的教育,建有品位的学校,创有境界的文化、育有底气的人才”的办学理念,以服务国家战略发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为己任,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赢得国内外广泛赞誉,积淀形成“博爱、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艰苦奋斗、创业奉献”的优良传统,“追求卓越、争创一流”的大学精神。

面向未来,学校将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深入推进“普职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努力建成“引领改革、支撑发展、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促进学校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陕西工院”(英文译名为SHAANXI POLYTECHNIC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SXPI”)。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咸阳市文汇西路12号,设有渭城、经开两个校区,渭城校区地址为陕西省咸阳市文汇西路12号,经开校区地址为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包容路1号。

学校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陕西省教育厅主管。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与政策支持,保障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校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保持职业教育属性和特色,统筹高等性和职业性,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更多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二章基本职能

第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作为基本职能,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和留学生教育。

第九条学校根据教育规律、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多样化选才体系,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条学校紧密结合国家、行业及区域产业结构,依法按程序设置和调整专业,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机制。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和培养目标定位,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定期公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在党委领导下,对学校教材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进行审议、评定、指导、咨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主动与政府、行业、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实训基地、产业学院等,开展应用型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适应产业发展需求,完善职业培训体系,提升服务社会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学校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校风学风教风,注重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培育受教育者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打造特色校园文化。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高水平搭建国际合作平台,高质量推进国际合作办学,强化“中文+职业技能”推广,全面提高学校的国际化水平和国际知名度。

第三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以设立相应学术研究机构,确保其完成设定目标和任务。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权责对等、动态适应的原则,明确学校和学院的权责,在学校授权下,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自主权。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面向教职工和学生的服务机构与服务体系,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学校所属校办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需要,依法与行业、企业等签订合作协议,联合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节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并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委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照议事规则议事和决策,凡属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都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严格依照议事规则议事和决策。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三节学术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科研、教师队伍建设等领域的重大规划与政策;

(二)审议专业设置和重大科研计划的方案等;

(三)审议重大个人学术荣誉;

(四)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用)、岗位晋级中的有关学术标准;

(五)负责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学术成果的评价;

(六)负责学术道德建设与监督,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七)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创新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涉及学术问题的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或审议意见;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师资队伍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分别承担学校教学指导、科学研究等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学院设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节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校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教代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实施办法履行职责。学校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校长代表学校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学校重大事项,在决策前须提交教代会审议。学校工会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共青团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按其章程和学校工作任务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全体在籍学生的群众性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其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五节二级学院

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立二级学院(部、中心下同)。二级学院根据需要设立教学科研基层组织。二级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开展多元化办学,自主组织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项工作。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力,保障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二级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二级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二级学院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学院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二级学院党总支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二级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二级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二级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七条二级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会议议题由二级学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商定,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二级学院(部)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专业与课程设置和调整;

(三)人事聘用、进修、考核和奖惩;

(四)师生教育和管理;

(五)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

(六)经费收支、预决算、分配;

(七)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二级学院院长或党总支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要由各学院设立,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承担二级学院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及学术道德等事项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

第三十九条二级学院工会分会对本院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教职工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公开招聘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分配。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工培训制度,建立培训体系,为教职工工作水平提高和职业发展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制定考核制度,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用)、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法制定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处理。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获取劳动报酬,享有福利待遇和带薪休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恪守师德师风规范,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水平。

(七)恪尽职守,勤勉工作,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设立党委教师工作部,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

教师应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积极探索新时代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升教书育人本领。

第四十九条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和人才强校战略,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健全人才工作机制,营造潜心育人的工作环境,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申诉机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客座教授、产业导师、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学生

第五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报到注册后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维护学校声誉;

(四)按规定完成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引导学生坚定信念,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勤奋学习、自强不息,遵纪守法、弘扬正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明德修身、团结友爱,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申诉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学校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加强就业指导服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型资助。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章外部关系

第六十二条学校积极与政府部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全方位合作,提升办学水平,服务社会发展。

第六十三条学校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可联系社会各界力量,加强联合办学,成立理事会等发展咨询机构,对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提出咨询评议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四条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色的校友分会,为校友会和校友分会的发展提供必要保障和服务。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接受捐赠、运作和管理捐赠资金,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六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特色,积极开展对口支援与定点乡村振兴帮扶。

第七章资产、财务与后勤管理

第六十七条学校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经费来源以财政补助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补助、上级补助收入、学校事业收入、学校职业培训等收入、社会捐资等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划转或者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标、校誉和其他知识产权。学校将校名及附属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商标注册,进行保护。

第六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出租等管理制度体系,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规范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管理体制及财经委员会制度,依法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内部审计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学校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章校训、校徽、校旗、校歌和纪念日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训是“明德、笃学、精艺、强身”。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徽主体图形由圆形蓝色背景和居中的“工”字图形组成。蓝色展现学校深厚的办学底蕴,“工”字彰显学校明晰的办学定位。图示如下:

第七十四条校旗主色为白色,尺寸为1920mm×1280mm,居中印制蓝色校徽和学校中英文名称。图示如下:

第七十五条学校校歌为尚飞林填词、韩兰魁谱曲的《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15日。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制订与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陕西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任何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